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并按照《时代复兴五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更换投资经理。即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时代复兴五号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变更为周倓先生,张伟建先生不再担任“时代复兴五号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 自2020年9月25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由投资经理周倓先生负责。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时代复兴益增五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时代复兴益增五号私募基金符合成立条件,于2019年03月26日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时代复兴元贞铭至CTA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时代复兴元贞铭至CTA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成立条件,于2019年03月26日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元贞铭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投资者: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2月28日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3号楼11层1101号030室。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2月28日披露管理人重大变更公告。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2月12日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4090,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实缴资本变更为:300万。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2月12日披露管理人重大变更公告。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尊敬的投资人: 根据《时代复兴东兆长泰套利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产品代码:SY2764】第【二十一】章信息披露部分的约定,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委托人公布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情况,现将上述披露频率修改为:【每日】。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每日】向基金委托人公布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基金管理人保留未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整上述披露频率的权利。 特此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时代复兴东兆长泰CTA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产品代码:SY2762】第【二十一】章信息披露部分的约定,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委托人公布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情况,现将上述披露频率修改为:【每日】。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每日】向基金委托人公布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基金管理人保留未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整上述披露频率的权利。 特此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时代复兴东兆长泰CTA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产品代码:SEK366】第【二十一】章信息披露部分的约定,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委托人公布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情况,现将上述披露频率修改为:【每日】。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每日】向基金委托人公布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基金管理人保留未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调整上述披露频率的权利。 特此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时代复兴东兆长泰CTA二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时代复兴东兆长泰CTA二号私募基金符合成立条件,于2018年08月27日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元贞铭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时代复兴宏图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时代复兴宏图一号私募基金符合成立条件,于2018年06月14日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